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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专利权人的真正损害是损失了一份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对他进行经济赔偿就足以恢复其专利权的圆满状态使用人继续使用专利侵权产品并不会再次破坏专利权的圆满状态如果停止使用专利产品会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对使用人的利益造成过大的损害基于公共利益和利益平衡的考量应当对专利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予以限制采用损害赔偿代替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这样处理既可以确保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护恢复其专利权的圆满状态又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对使用人的利益造成过大的损害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总之停止侵害请求权虽然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是其行使应当保持必要的限度不得滥用当损害赔偿的方式足以恢复其受损的专利权状态为了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应当对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

法解释论停止侵害是可选择适用的责任形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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