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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则应当按照专利权人的要求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这是保护专利权的当然之义不再赘述

五、  结论及建议

虽然非法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所禁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若不考虑具体案型当然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损及个案公平并损害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了确保个案公正不过度损害社会经济效益在目前阶段宜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对非法使用行为做出类型化的区分处理明确涉及公共利益的非法使用或者善意购买专利产品并非法使用的行为人只承担赔偿损失不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在今后专利法修法时宜在专利法中做出明确的区分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三稿2015月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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