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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这种抽象规定若不加区分地普遍适用于个案可能导致个案不公违反利益平衡的法理也与专利制度的初衷不符本文从实践中的问题出发运用法律解释学技术阐明停止侵害并非非法使用行为的当然责任形式尝试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确定相应的责任形式并提出修法建议

二、  停止侵害不是非法使用行为的当然责任形式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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