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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进口使用其专利产品对于非法使用行为而言专利权人的真正损害是损失了一份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对他进行经济赔偿就可以恢复其受损的专利权继续使用专利侵权产品并不会对专利权人造成新的损害不会妨碍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处分也就是说一旦对专利权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受损的专利权就恢复到圆满状态,“侵害状态消除了后续的使用行为不再是侵害行为

再次专利侵权的源泉在于非法制造和流通包括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应当绝对制止的是制造流通等源头行为而不是使用行为使用行为仅仅是市场上的终端行为危害远远小于制造和流通行为对于使用行为考虑到个案公正和利益平衡如果能用其他的责任方式可以将受损的专利权恢复原状则没有必要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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