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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我国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了一般性的禁止只要非法使用行为成立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专利法并未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只要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当然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这一做法被一些学者概括为停止侵害当然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当然论”,主要源于人们普遍将知识产权视为准物权在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时类推适用物权保护模式但是专利权客体和物权客体在性质上差异较大,“停止侵害当然论的观点值得反思停止侵害并不是非法使用行为的当然责任形式

()比较法考察

1.美国法上的禁令制度美国专利法上的禁令大致相当于我国专利法上的停止侵害责任其对禁令的态度于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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