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是一般性的规定,没有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类型区分,司法解释也暂付阙如。笔者认为,类型化是法律成熟的一个标志,经过这么多年的专利法实践,随着认识的深入,我们应当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类型区分,并相应界定责任方式,不应当在所有案件中都当然适用停止使用的责任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个案的正义。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尝试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如下区分:(1)涉及公共利益的使用行为;(2)善意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并使用的行为;(3)其他使用行为。有些使用行为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是善意购买侵权产品并使用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笔者仍然将其归入第(1)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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