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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专利产品之责任形式检讨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韩赤风, 刘庆辉  时间:2016-05-06  阅读数:

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是一般性的规定没有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类型区分司法解释也暂付阙如笔者认为类型化是法律成熟的一个标志经过这么多年的专利法实践随着认识的深入我们应当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类型区分并相应界定责任方式不应当在所有案件中都当然适用停止使用的责任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个案的正义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尝试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如下区分:(涉及公共利益的使用行为;(善意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并使用的行为;(其他使用行为有些使用行为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是善意购买侵权产品并使用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笔者仍然将其归入第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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